| 上诉人王贵琴与被上诉人孙付根、蔡新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09:09:18 |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鹤民立终字第56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贵琴,女,1970年6月1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付根,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新琪,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 上诉人王贵琴因与被上诉人孙付根、蔡新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2)淇民初字第187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孙付根系夫妻关系。2000年8月,其二人以28000元从淇县桥盟供销社购得28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房屋。2007年孙付根未经上诉人同意将上述房屋转让给了蔡新琪,二被上诉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上诉人作为共同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同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适格的原告。争议的土地是否办理变更登记,上诉人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只涉及协议效力的问题,并不能否认上诉人同被上诉人之间争议的事实。原审以上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所涉土地,因属于淇县相关拆迁安置补偿范围,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王贵琴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土地使用权协议无效,并返还补偿款,享有住宅安置房。法院在处理该争议时,必然要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来审查当事人的主张。而本案中,淇县桥盟供销合作社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被注销,且在淇县桥盟供销合作社转让给孙付根及孙付根转让给蔡新琪过程中,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造成该宗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上诉人可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文涛 审 判 员 贾敬科 审 判 员 苗国庆
二O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邢连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