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正伟诈骗犯罪一案

2016-07-08 20:42
被告人刘正伟诈骗犯罪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19 09:01:16
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正伟,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2年12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1月8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9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正伟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正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5月份,被告人刘正伟以拿下商丘市金桥路盾皇咖啡厂钢结构厂房工程项目需要送礼为名,与崔X签订了共同投资协议,骗取受害人崔X信任,于2012年5月6日骗取崔X人民币20万元,该款项后来被刘正伟用于偿还所欠帐等名目,崔X多次催要而推诿不还。案发后,追回赃款22万元,退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正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正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4、5月份,被告人刘正伟以拿下商丘市金桥路盾皇咖啡厂钢结构厂房工程项目需要送礼为名,与受害人崔X签订了共同投资协议,骗取其信任,于2012年5月6日骗取其人民币20万元,该款后来被刘正伟挪做他用,崔X多次向刘正伟催要,刘正伟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案发后,追回赃款22万元,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正伟供述。2012年4、5月份,我老表孙XX说商丘市金桥路盾皇咖啡厂有熟人,该厂有个钢结构厂房工程,我想接下这个活,孙XX说需要20万元送礼,我没钱我就通过王一X找到崔X,说与他合伙借这个工程,我出30万元,让他出20万元,我们签订了共同投资协议,其实我一分钱没投。2012年5月6日崔X交给了我20万元,我把该款交给了我孙XX,后来孙XX说这个工程可能接不成,把钱退给了我,我用这些钱还以前干工地欠别人的钱了。

  2、被害人崔X陈述被骗经过与被告人刘正伟供述相一致。

  3、证人王一X证言。2012年我在金桥路盾皇咖啡厂做绿化工作,听说该厂有个钢结构厂房工程,后来这个事通过张XX让孙XX知道了,他向我打听想接这个项目,我说这件事我当不了家。我没有给他说过拿下这个工程需要送礼的事。

  4、证人孙XX证言。2012年4、5月份我找到刘正伟说,我朋友王一X在商丘市金桥路盾皇咖啡厂,有个钢结构厂房工程,刘正伟想接,我说需要20万元,刘正伟说准备和一个叫“老六”(崔X)的合伙干这个工程,刘正伟交给了我20万元,当天我听王一X说接工程不知道啥时候的事,我就把钱还给了刘正伟。

  5、证人孙XX证言。2012年春节后刘正伟向我借款14万元,后来几个月后偿还了。

  6、证人张XX证言与证人王一X证言内容相一致。

  7、证人王二X证言与被告人刘正伟供述内容相一致。

  8、证人丁XX证言。我是上海盾皇食品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工作人员,我单位南侧是有一块待建空地,但至今都没确定如何建设。

  9、证人江XX证言。2012年5月王二X带着刘正伟找到崔X,谈合伙接金桥路盾皇咖啡厂钢结构厂房工程的事。

  10.证人张X证言。2012年5月刘正伟交给了孙XX20万元,后孙XX又把钱还给了刘正伟。

  11、联合投资协议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其他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正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主动退出了全部赃款,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有社会危害性,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正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玉欣

                       审 判 员   王兴明

                       审 判 员   黄  玲

                      

                      二0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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