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绍东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08:52:41 |
|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通刑初字第281号 |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绍东,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6月24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汴通检刑诉(2013)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绍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绍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1日21时22分许,被告人郭绍东酒后驾驶车牌号为BSD968的银色面包车,沿通许县开扶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通许县交警大队门口处时被值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郭绍东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7.0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绍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郭绍东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绍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郭绍东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绍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郝善林 二O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文小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