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李良信抢劫犯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08:51:53 |
| 梁园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25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良信,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犯罪,于1997年11月24日被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6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2月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良信犯盗窃犯罪,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良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中旬,被告人李良信在商丘市凯旋路盗窃被害人毛XX的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8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良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良信供述,被害人毛XX的陈述,证人王X、张XX的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良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良信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应酌定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李良信能坦白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良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李良信的刑期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14年5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献忠 审 判 员 刘玉欣 审 判 员 黄 玲
二O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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