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陈金丽与被申请人李艳华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08:34:45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申字第0008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金丽,又名陈金蕾,女,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艳华,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陈金丽与被申请人李艳华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陈金丽不服(2012)驻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金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冰 审 判 员 李 明 审 判 员 董卓亚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