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燕峰窝藏、包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8 22:34:56 |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杞刑初字第311号 |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燕峰,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3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杞检刑诉(2013)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燕峰犯包庇罪,于2013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燕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8日,杞县公安局民警徐x、魏xx在杞县付集镇和庄村双楼自然村走访时,发现该村村民张燕峰家种有大量毒品原植物,在该村干部张xx的见证下,对罂粟进行铲除,并当场清点棵数为六百二十八棵。被告人张燕峰为了使其岳母刘xx免于法律追究,谎称罂粟是自己所种植,后经调查,张燕峰家罂粟实为刘xx所种植。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燕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燕峰为了帮助其岳母逃避法律追究,作虚假证明,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燕峰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燕峰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郝爱良 审 判 员 孙美荣 审 判 员 谢 钧
二○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昆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