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合顺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8 22:32:18 |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杞刑初字298号 |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合顺,男,1973年1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22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杞检刑诉(2013)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合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军伟、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合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杨合顺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金城110型摩托车,沿高阳至王固集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王固集超市门口,与同乡行驶的公交车发生矛盾,将公交车玻璃砸烂。公交车驾驶员报警后,交警对被告人杨合顺抽血化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20mg/100m1。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合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合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郝爱良 审 判 员 孙美荣 审 判 员 周义林
二○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昆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