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永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08:07:19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永刑初字笫185号 |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永,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2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2]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永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员指派检察员邸玉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16日下午,被告人谢永酒后驾驶豫NPA885轿车,行驶至永城市中原路与欧亚路交叉口东侧时,撞住欧亚路中间花坛后驶入路左,与一辆无号牌黑色桑塔纳轿车和一辆车牌号为豫N65716的大货车相撞.后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血样检测谢永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97.2mg/100ml。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同。另查明,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永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被告人户籍信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及物证照片,酒精鉴定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永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永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一百三十三条笫二款、笫六十七条笫三款、笫七十二条笫一款、笫七十三条笫一款、笫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永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李建华 二Ο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