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邢建伟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8 22:29:52 |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杞刑初字第310号 |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建伟,男,1981年10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6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3)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建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建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2日下午3时,被告人邢建伟在本村村民叶xx家喝酒时与在叶xx家帮忙的被害人鲁xx发生矛盾,引起打架,邢建伟用拳头将鲁xx的鼻子打伤,经法医鉴定,鲁xx鼻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建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建伟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建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郝爱良 审 判 员 孙美荣 审 判 员 谢 钧
二○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昆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