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孝东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8 22:28:36 |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杞刑初字第309号 |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孝东,男,1954年4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8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3)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孝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孝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魏孝东在本村魏xx的修车铺因琐事与本村村民魏二x发生口角引起打架,打架过程中魏孝东用拳头将魏二x左肋部打伤,后经法医鉴定魏二x左侧第5、6、7肋骨骨折并左侧少量胸腔积液,属轻伤。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孝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孝东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孝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郝爱良 审 判 员 孙美荣 审 判 员 谢 钧
二○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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