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玉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8 22:13:09 |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杞刑初字318号 |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玉兰,女,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文盲。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杞检刑诉(2013)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玉兰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玉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农历11月份,被告人李玉兰在自己家大门口处种植罂粟,2013年5月7日,杞县公安局沙沃派出所干警在该村走访时发现了被告人李玉兰种植的罂粟,经现场清查其种植的罂粟共660株。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660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玉兰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玉兰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玉兰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郝爱良 审 判 员 孙美荣 审 判 员 谢 均
二○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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