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传奇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08:02:28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永刑初字第183号 |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传奇,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安徽省濉溪县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2)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传奇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传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5日16许,被告人黄传奇醉酒后驾驶豫NF0669“五菱之光”面包车,行驶至永城市东城区人才交流中心门口处,将高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撞倒后驾车逃跑,在光明路西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截获。经鉴定,黄传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6mg/100ml。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同。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传奇同被害人高xx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传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xx陈述,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传奇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笫六十七条笫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传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李建华 二0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