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省超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8 22:10:46 |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杞刑初字319号 |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省超,男,1990年3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11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杞检刑诉(2013)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省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省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李省超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照为豫AM376Q黑色小轿车,沿杞县工业路由东向西行驶,被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干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李省超抽血化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22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省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省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省超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省超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省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份,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郝爱良 审 判 员 孙美荣 审 判 员 谢 均
二○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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