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国来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8 22:07:48 |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杞刑初字第320号 |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国来,男,1974年3月23日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9日被逮捕,同年5月22日转取保候审。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3)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2日14时许,在杞县家家福面粉厂内,张xx因琐事与同事被告人李国来发生矛盾,引起打架,李国来用拳头将张xx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属轻伤。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被告人的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国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来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国来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被告人的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国来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国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郝爱良 审 判 员 孙美荣 审 判 员 谢 均 二○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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