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侯彭清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8 22:06:38 |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杞刑初字第93号 |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彭清,男,1987年6年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8月1日被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杞检刑诉(201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彭清犯抢劫罪,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江腾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彭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杞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中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侯彭清伙同陈国平、邵帅、邵军杰、邵伟启(均已判刑)在杞县县城银河路北段抢劫李xx夫妇手机两部、现金若干。2011年7月31日,被告人侯彭清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彭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彭清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侯彭清作案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彭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郝爱良 审 判 员 孙美荣 审 判 员 李玉莲 二○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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