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杏真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8 22:02:37 |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杞刑初字280号 |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杏真,女,汉族,1961年11月11日生,文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9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3)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杏真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杏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4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陈杏真伙同其丈夫李培松(已判刑)到杞县裴村店乡裴村店村新农村建设工地盗窃红砖5350块,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3638元。案发后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陈杏真于2013年1月15日到杞县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盗物品图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杏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杏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郝爱良 审 判 员 孙美荣 审 判 员 周义林 二○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昆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