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海军盗窃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8 21:11:32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刑初字第26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海军,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2)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海军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史振华、被告人杨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海军多次潜入孙六镇吕沟村村民冯xx家的红薯窖中盗窃红薯一千余斤,价值500余元。2012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杨海军再次到冯xx家的红薯窖中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冯xx的陈述,证人刘xx、周x、杨xx、王xx、庞x、徐xx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海军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2013年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利双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雪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