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军领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8 21:34:31 |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杞刑初字第278号 |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军领,男,1992年3月24日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杞县看守所。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3]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军领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军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刘军领翻墙进入杞县高中院内,到学生上课的教室内进行盗窃,共盗窃现金4000余元。后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军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XX、史XX的证明,失主张XX、和XX等人的陈述及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军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军领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军领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军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4年4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高红卫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爱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