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轩友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8 21:10:42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刑初字第111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轩友才,男,1946年10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轩友才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东风、被告人轩友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轩友才以100元的价格从本村村民安xx家中购买死因不明的猪一头。被告人轩友才将此死猪拉到自己家中进行屠宰,煮制后在集会上卖给当地群众。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安xx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轩友才生产、销售死因不明的家畜肉制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轩友才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轩友才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利双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蔡 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