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占学伪造武装部队证件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8 21:09:52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民刑初字第6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占学,男,1977年2月7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2]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占学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在宣告判决前,要求撤回对被告人王占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徐怀钦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雪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