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井红故意伤害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8 21:09:00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刑初字第34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井红(又名王红安),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2)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井红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娟、被告人王井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8日上午,被告人王井红在民权县尹店乡扬城村北地五队麦地边,因琐事与本村村民高1xx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井红用拳头将高1xx鼻部、口腔部打伤。经鉴定,高1xx鼻部之伤构成轻伤,口腔部之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1xx的陈述,证人杨xx、高2x、高3xx、黄xx、高4xx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协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井红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井红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凉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井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利双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蔡 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