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月明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8 21:14:56 |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杞刑初字第205号 |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月明,男,1986年8月13日生。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2日被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杞县看守所。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3]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月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月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杞县板木乡陈庄村张昌自然村村民张XX家与同村的张一X、张二X兄弟发生矛盾, 2012年10月4日21时左右,张XX指使被告人程月明、宗店乡刘寨村村民史XX、史一X等人携带钢管租车到杞县板木乡陈庄村张昌自然村,非法进入张一X家中,用钢管将张一X的弟弟张二X打伤,然后驾车逃跑。后程月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张二X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民事部分被告人程月明与被害人张二X已达成调解,程月明赔偿张二X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0000元,张二X对程月明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月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张XX的供述,被害人张一X、张二X的陈述,证人魏XX、谢XX等人的证言,张二X伤情鉴定书和谅解书,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的照片及史XX、史一X的在逃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月明非经住宅人同意,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月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月明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月明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调解,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月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3年7 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高红卫 审 判 员 孙美荣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爱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