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书海贪污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8 21:14:02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刑初字第55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书海,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书海犯贪污罪,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花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书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3月份,被告人张书海任民权县供电局统管电工期间,在负责程庄镇于堂村、王河村、尚庙村的电费收取工作中,预收了用电户一部分电费。2010年3月份被告人张书海辞职不干电工时,采取隐瞒、欺骗的手段,将预收电费中的33940.2元占为己有。案发后赃款全部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段xx、张1xx、张2xx、王1xx、王2xx等人的证言,民权县供电局证明、收据、工资、奖金发放表、记账凭证,预收电费统计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书海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33940.2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书海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书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利双 审判员 王雪峰 审判员 彭宗国 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 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