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庆明销售假药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8 21:13:14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刑初字第59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庆明,男,1958年10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庆明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东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庆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元月份以来,被告人张庆明将板蓝根冲剂分开包装成小包,以能治高血压、白内障、冠心病为名在农村集会上销售。同年2月1日,被告人再次在民权县老颜集会上销售此药时被民权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赃物被查扣。经民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张庆明所卖药品的行为属销售假药。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庆明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庆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元月份以来,被告人张庆明将板蓝根冲剂分开包装成小包,以能治高血压、白内障、冠心病为名在农村集会上销售。同年2月1日,被告人再次在民权县老颜集会上销售此药时被民权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赃物被查获。经民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张庆明所卖药品的行为属销售假药。 上述事实,由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庆明供述,其供述将板蓝根冲剂分开包装成小包,以能治高血压、白内障、冠心病为名在农村集会上销售及2月1日,被告人再次在民权县老颜集会上销售此药时被民权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假药被查扣的事实。 2、证人徐xx证言,证明2013年农历11月21日在老颜集会上160元买张庆明8包药,张庆明当时说这药治高血压、白内障、眼流泪等病。其吃了张庆明的药后眼睛流泪更严重了。 3、证人张xx证言,证明2013年2月1日上午,在民权县老颜集会上买张庆明4包高血压、冠心病的药。 4、民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张庆明所卖药品的行为属销售假药。 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住址和年龄。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庆明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庆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庆明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利双 审判员 王雪峰 审判员 彭宗国
二○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蔡 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