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五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8 21:06:55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刑初字第85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五超,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五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东风、被告人孙五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24日夜,案犯曹振超(已判刑)受其朋友徐普(另案处理)指使,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温塘建和新村,盗窃居民刘xx的银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后曹振超将该车交给徐普,被告人孙五超以13500元的价格将该车从徐普手中购买后自己使用。经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97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曹振超的供述,证人刘xx的证言,鉴定意见,协查函、上海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明、机动车辆注册信息、行驶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领条、立案决定书、车辆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五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他人盗窃的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五超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五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利双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 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