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忠良盗窃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8 21:18:53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刑初字第103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忠良,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忠良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娟、被告人朱忠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至11月份,被告人朱忠良在民权县东区“广场花园”,多次盗窃工地上正在使用的“脚手扣”282件。2011年11月3日,被告人朱忠良再次盗窃时被抓获。经鉴定,被盗“脚手扣”价值146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底1xx的陈述,证人张1xx、张2x、王xx、底2xx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物证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忠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忠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忠良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3年8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利双
二○一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 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