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道峰危险驾驶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8 20:49:20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刑初字第64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道峰,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道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助检员史振华、被告人赵道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0日晚22时许,被告人赵道峰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NZF872的黑色大众朗逸牌轿车,行使至北关镇木材检查站南侧时碰撞到路边的杨树上,经检测,被告人赵道峰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67.62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底志明、李博、皇甫修印、魏明转的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道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道峰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经社会调查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道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怀钦
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雪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