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兴运诈骗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8 21:04:39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刑初字第86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兴运,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兴运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东风、被告人秦兴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秦兴运慌称将自己的一辆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李XX,后李XX 在商丘市广场附近一肯德基店内将2万元交给了被告人秦兴运,被告人将2万元挥霍。在李XX 的追要下,被告人仅于2010年4月1日退还1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李XX 陈述,证人周XX 、周2XX 、李X 等人的证言,欠条,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兴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秦兴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兴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兴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4年9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蔡 伟
二○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雪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