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其亮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8 20:48:31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刑初字第80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其亮(又名蔡聪聪),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其亮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东风、被告人蔡其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蔡其亮伙同屈家威、郝均兵、高凯、蔡渊博等人预谋偷鱼,于是窜至民权县南环工业园区东南角史xx及合伙人王xx、陈x所承包的鱼塘,用事先准备好的药撒入鱼塘内,致使史xx所承包的鱼塘内的鱼全部窒息死亡。经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史xx所承包鱼塘死亡鱼的价值为5183元。案发后,被告人蔡其亮及屈家威、郝均兵、高凯、蔡渊博与史xx、王xx、陈x达成赔偿协议。2013年3月12日被告人蔡其亮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伙屈家威、郝均兵、高凯、蔡渊博供述,证人史xx、王xx、陈x、张x等人的证言,承包合同、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清单、见证书、赔偿协议、收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其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他人财物损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其亮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其亮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其亮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利双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雪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