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郝海平盗窃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8 20:45:56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刑初字第88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海平,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海平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被告人郝海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郝海平在民权县贵人香洗浴中心二楼休息大厅,趁曹xx熟睡之机,将曹xx存衣柜洗浴手牌盗走,让服务员将曹xx的存衣柜打开,将曹xx衣服内的1500元现金和一部迪卡牌手机偷走。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520元。案发后,追回手机一部,追回现金1390元已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曹xx的陈述,证人袁xx、张x、何x等人的证言,赃物估价意见,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领条,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海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海平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海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3年6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利双
二○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 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