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忠霞诉徐春节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8 20:52:51 |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杞民初字第1293号 |
原告任忠霞,又名任美兰,女,1973年9月21日生。 被告徐春节,男,1971年1月9日生。 原告任忠霞为与被告徐春节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由审判员叶乾锋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4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居生活。婚后于1996年10月2日生育长女,取名徐雪静;2002年12月16日生育次女,取名徐静彦;2006年12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徐笑语。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被告经常酒后发疯打骂原告。2013年农历1月13日夜,被告酒后回家将烟头扔到原告睡觉的被子上,原告只问了句,被告就用茶水泼到原告头上,并让原告走,否者就打死原告,无耐原告只好连夜跑回娘家。原告在被告处这些年,挨打受气、吃苦受累,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现要求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徐静彦随原告生活,婚生子徐笑语随被告生活; 3、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分割。 被告辨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两年后同居生活,1994年11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20年,生育三个子女,有一定的夫妻感情。生活中偶尔生气、打架,被告没有用火烧过原告。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可以维持,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4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居生活。婚后于1996年10月2日生育长女,取名徐雪静;2002年12月16日生育次女,取名徐静彦;2006年12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徐笑语。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12年年底,原、被告因琐事生气后,原告外出,到2013年农历正月初三才回家。后双方因琐事生气,感情出现不和。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四组合柜一套、两轮电动车一辆、洗衣机一台、席梦思床一张。上述财产在被告处。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感情一般,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有三年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能够互谅互让,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应珍惜现有婚姻,共同搞好生产生活。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无法定的离婚条件及事由,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任忠霞要求解除与被告徐春节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勘验费300元,共计4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叶乾锋
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 记 员 侯传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