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光明受贿、贪污、行贿、私分国有资产一案一审

2016-07-08 20:40
卢光明受贿、贪污、行贿、私分国有资产一案一审
提交日期:2013-08-18 20:50:15
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民刑重字第4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光明,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

辩护人张凯,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登民,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光明犯受贿、贪污、行贿、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卢光明不服提出上诉。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部分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东风、韩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光明及其辩护人张凯、马登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光明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

1、2010年4月份,被告人卢光明在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任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其弟弟卢明亮买房为由,向与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的焦作诚德经贸公司经理张和平索要现金80万元人民币,用于其弟卢明亮、弟媳周红敬还个人购房贷款。

2、2010年10月份,被告人卢光明通过樊延平介绍,以70万元的价格,将自家的一辆奥迪车卖给与国电民权公司有业务往来的焦作陆源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经理申玉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26.5万元,并且为请托人申玉柱谋取利益。

3、2009年元月份,山西阳城华厦安装公司的黄燕林在向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催促结算工程款时,被告人卢光明拒不拨付工程款。后黄燕林向卢光明行贿价值116800元的欧米茄金手表一块,卢光明收受黄的金表后,为黄拨付了工程款。

4、2009年11月份,被告人卢光明利用职务便利,向国电民权公司供煤的运输商付培西索要价值5万元的郑州大浪淘沙洗浴中心洗浴卡一张,用于个人消费。

<二>贪污罪

1、2009年11月份,被告人卢光明向运输商付培西索要价值5万元洗浴卡一张后,在2010年元月份,卢光明将付培西办理5万元人民币洗浴卡的发票,通过国电民权发电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王超,在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财务上报销后,将5万元据为己有。

2、2009年,商丘市政府奖励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2008年度优秀工程奖20万元人民币。按文件规定应奖给原法人10万元人民币和工程建设有功人员。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管浩然将剩余的10万元人民币从商丘市政府领取后,分两次把10万元人民币奖金交给被告人卢光明,卢光明将其中的4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

<三>行贿罪

2011年6月份,被告人卢光明因涉嫌受贿犯罪在民权县看守所羁押期间,通过同监室在押人员陈建华(已判刑)串通,意图让民权县看守所狱医郝从旭(已判刑)往外为其传递信息。因此卢光明安排其家人牛长伟、牛君佩向郝丛旭行贿5.97万元,郝从旭因此为卢光明传递了案件信息。

<四>私分国有资产罪

1、2010年初春节前,被告人卢光明违反国家规定,让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工程部主任刘建军从公司财务以借备用金的名义借款42.9万元人民币,将此款发放给国电民权公司领导班子及中层领导。

2、2010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卢光明违反国家规定,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让有关人员从公司财务上套取资金46.2万元,发放给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职工。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卢光明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和平、王富国、郑用红、吴志勋、周金平、梁士印、吕政鑫、张长庚、杨瑞香、樊延平、周红敬、党培宾、叶小印、申玉柱、李国旗、贺小丰、薛崟峰、袁健、李兴龙、赵小云、牛君佩、张冉、黄燕林、郭雄计、赵全忠、杨素萍、韩秀成、杨浩、管浩然、郝丛旭、陈建华、牛长卫、吴占亚、刘东明、陈建平、付培西、王超、王富科、韩秀成、刘建军、王雅宁、祁永胜、毛小鹏、杨小平、王雪松、张玉建、冯明君、陈春云、母丹、王伟荣、丁茂盛、吕醒、陈建新、刘志宏、齐菲菲等人证言;书证简历、国电集团公司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财务凭证、银行凭证、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价格鉴定结论书、收条、煤炭采购合同、销售专用票、检验报告、施工合同、发票、商丘市政府文件、证明、奖金领取表、刑事判决书、会议记要、薪金表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卢光明之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建议依法惩处。

被告人卢光明原审当庭辨称,80万是张和平归还自己的借款,其中有自己的50万,有梁士印的30万;奥迪车是其妻子开的,阳光保健公司买的车,卖给了李兴龙;黄燕林没有向其要过工程款,放在其桌子上东西不知是什么,后来是司机拿回家去的;付培西买的洗浴卡用于公司招待了,发票在公司报销了,后来给付培西的字画,价值远远高于洗浴卡的价值;4万元奖金没有占为己有,用于公司周转了;没有让郝从旭传递过信息;42.9万元是按上级领导的意见,经领导班子研究,奖励工程达标的骨干人员;46.2万元是经班子研究发放的中秋节福利,是以借款的形式发的,自己没有安排和套取。重审辨称,80万是借给张和平的,其中有其50万有梁士印30万;关于金表的事检察机关取证不合法,其从没有收过黄燕林送的金表;关于洗浴卡的问题,洗浴卡是用字画交换的,该卡用于公务消费了,其行为既不属于受贿也不属于贪污;关于指控贪污4万元商丘市政府奖金的事属事实不清,其己将4万元发给了三个人,有两人承认;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的指控,发奖金是根据领导的安排,厂班子会研究决定的,且国有资产定性不准;关于行贿,其没有让郝从旭传过纸条,条子是陈建华写的;关于奥迪车及职工发福利的事原已说明白且原审没有认定,根据上诉不加刑的规定其不再辨护。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是,一、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卢光明向张和平索要80万的事实认定方面存在合理怀疑,尚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关于金表,被告人卢光明主观上没有收受金表的故意,物证金表来源不明,黄燕林的证言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常理。关于指控被告人卢光明索要付培西大浪淘沙洗浴卡,仅有付培西的证言,且与其他证言相矛盾,卢光明认为是用字画进行的交换,已将画代付培西送出,故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认定卢光明辨解。二、被告人卢光明将付培西送的洗浴卡的发票在公司报销获取了5万元,本身这张卡是送给被告人的,被告人给了付培西两幅超过5万元的字画,是两个人的礼尚往来,这张卡被公司招待消费了,公司把卡钱给卢光明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事,不能认定贪污。即使付培西送5万元洗浴卡的事实存在,也不能对一次受益两次定罪,对同一事实双重评价,重复定罪。指控被告人卢光明贪污4万元优秀工程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行贿罪的指控,郝从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且事实不清、证据相矛盾。关于私分国有资产问题,指控定性错误,国有资产不等同于国有企业的财产,国电民权电厂有权决定发放奖金,奖金是工资的一部分,工资不属国有资产。因此指控被告人卢光明的罪名一概不能成立。并提供了卢光明的讯问笔录、卢光明“关于我被诬告索贿一事的声明与请求”、律师会见笔录、梁士印证言及国电集团党组纪律检查组对梁士印谈话笔录、张和平的询问笔录及国电集团党组纪律检查组对张和平谈话笔录、陈建华讯问笔录、马勇、杜法宏证言、民权县看守所证明、郑州市大浪淘沙消费清单、(2010)商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李玉兰中国建设银行存折、取款凭条、现金支付审批表、李玉兰身份证复印件、存款凭条、济源市公安局济水派出所济水社区警务队的证明、牛力清、赵晓云、党培宾等的情况说明、张和平之妻郑用红中国人民银行取款回单、王磊、陶琨、牛君佩、赵晓云、李元元、卢明亮、刘静、卢冠宇、武豫鲁等人证言。并申请了证人张和平、郑用红、刘建军、郝从旭、牛君佩、刘静等人出庭作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光明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

1、2010年4月份,被告人卢光明在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任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其弟弟卢明亮买房为由,向与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的焦作诚德经贸公司经理张和平索要现金80万元人民币,用于其弟卢明亮、弟媳周红敬还个人购房贷款。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卢光明的供述,证明2010年初春节前,其和家人去重庆弟弟卢明亮家过年,他向其提到他和周金平一块买的按揭房,还有70多万元的贷款没有还。想借其的钱还贷款。其说等回来再说吧。到了4月份的一天,其对张和平说:“你给我准备80万元钱,我弟弟买房子用。”过有两三天,张和平给其打电话说钱已经准备好啦。其给卢明亮打电话,让他准备到郑州拿钱,卢明亮说让周金平来拿钱。其把张和平的手机号码给了周金平,周到郑州后直接与张和平联系。听周金平说张和平安排一男一女在农业路一家宾馆见的面。在周金平收到80万元后,送钱的两个人让周金平打个收据。其给张和平打电话说打收据不合适,张和平安排人把收据送回销毁了。周金平拿走不是70万就是75万元,剩下的钱其的司机党培宾交给其啦。2010年8月份,国电纪委调查时,其当时不想落个向他人索贿的罪名,为应付调查,就找到梁士印商量此事,让梁说是以梁士印的名义借给张和平80万元,四月份给张和平要帐要回来了,又给周金平打电话,让梁与周联系商量具体还钱的时间、地点与细节。到2011年国电纪委找其时,其对纪委说的也是按照和梁士印、周金平商量好的说的,梁士印、周金平也是按商量好的说的。

(2)证人张和平证言,证明2010年4月份的一天,其在去陕西省神木县联系煤炭生意的途中,卢光明给其打电话说:“老张,我弟弟购房要用80万元现金,你先给我办了吧。”让其直接和他弟弟联系。其说中,马上办。其就给妻子郑用红打电话,说好准备80万元,又给司机吴志勋打电话,其把卢光明给其的电话号码给了吴志勋。其妻子给其打电话说把钱交给卢光明的弟了。其当时不知道其妻子让对方打收条这事。卢光明又给其打电话说:“老张,你咋回事,还让打收条,我还该你钱啦咋的,你什么意思?赶紧把收条给送过去。”其说不知这事,其就给妻子郑用红联系让她把收条给收80万元的人送过去。其妻子后来说那个人当着她的面把收条烧掉啦。当时卢光明打电话说要现金。其当时对卢光明说:“你别让他跑了给我个卡号,我直接给他打过去了。”但是卢光明说:“你不懂,必须要现金,这笔钱在帐务上有记录”。另证明其与国电民权公司有供煤的业务关系。2009年11月29日,其让郑用红以焦作城德经贸公司的名义与国电民权电厂签订了煤场租赁等相关协议。

另证明在2009年冬天,梁士印借给其70万元,2010年春节前,归还梁士印。

  (3)郑用红、吴志勋证言,证明郑用红接到张和平的电话后,于2010年4月27日与吴志勋到中国银行郑州市商城路支行在银行卡上取了80万元,按照张和平所提供的对方号码,把钱送到经三路农业路交叉口一家快捷酒店,把钱交给一个男的,让对方打一个收条,说回去好交待,收条内容为收到现金80万元,下面签了个周某某,名字写的很潦草。后那个收钱的人打电话让把收条送回来。张和平说给他们吧。在金水路大浪淘沙门口,看到卢光明的司机小党开着卢光明的奥迪车带着刚刚那两个人,就把收条给他了,他就撕掉了,不放心又把撕碎的收条烧了。另80万元的支出在郑用红的笔记本中有记载,在后面标了个卢字。

(4)梁士印证言,证实卢光明在2010年12月份,在郑州农业东路歌德咖啡厅安排其为应付国电集团纪委调查卢光明的80万元人民币问题,让自己编造了在2010年3月份借给张和平80万元人民币,后由周金平从张和平处取回还给自己的虚假事实。并把这个虚假事实向国电纪委说啦。关于卢光明是否借给过张和平80万元其根本不知道。其也没有借给过张和平30万元。在2009年11月份,通过卢光明介绍,其借给过张和平一次70万元,在年底张和平还啦。除此以外再没有借给过张和平钱。

(5)樊延平证言,证实2010年4月份,卢光明让其跟他到国电民权发电公司干,说每月给其5千元工资,让其任郑州办事处主任。工作主要是两样,一样是协调诚德公司张和平往国电厂送煤的业务,二是卢光明到郑州后为他服务。2010年卢光明与张和平闹僵之后,卢光明让其退给张和平10万元,向张和平要郝亚粉结婚证。卢光明让其把奔驰车退给张和平,关于这辆奔驰车的事也咨询了律师。2010年底与卢光明、梁士印在一块吃饭时,卢光明对梁士印说不要害怕,那80万元是你的钱,他只是个介绍人。其感觉到卢光明就是找梁士印给他顶事。今年5月份卢明亮找其让其找梁士印梁说谁都不见。

(6)陈建华证言,证明卢光明在押期间,与其在一个监号,卢让其往外捎纸条,说80万元是借张和平的。

(7)叶小印证言,证明2010年4月份,其与张和平一块开车去神木联系煤炭,在路上张和平接到卢光明的电话,其听到打电话的意思是卢光明让重庆姓周的来拿钱。姓周的可能是周金平,因为其和卢光明去重庆和周金平接触的比较多。后来张和平告诉其卢光明向他要了80万元。

(8)周金平证言,证明应卢光明的安排于2010年4月底在郑州从张和平处拿80万元,以及将其中的75万元人民币拿回重庆还房贷,下余5万元人民币由卢光明的司机党培宾带回交给卢光明的家人,以及证明了在2011年年初国电集团纪委调查卢光明期间,应卢光明的安排编造将80万元人民币拿回后交给梁士印的虚假事实。

(9)党培宾证言,证明2010年4-5月份,卢光明或牛君佩让其到机场接一个姓周的人,把此人接到郑州农业路与经三路交叉口的一个如意快捷酒店。下午将车开到未来路与金水路的一个大浪淘沙酒店等人,后将姓周的送到机场,姓周的从一个包里拿出一个纸包包着一厚沓东西,后将东西交给牛君佩啦。

(10)王富国证言,证明在诚德公司往国电民权发电公司供煤初期,2009年11月份,在郑州农业东路歌德咖啡厅,其与卢光明、张和平三人在一起用餐时卢光明曾要求张和平每往国电民权公司发一吨煤提给卢光明5元钱。

(11)张长庚证言,证明2010年7月份的一天,在公司的财务室,张和平交给其一个郑用红取款80万元的银行取款凭证,并对其说:“这是卢光明向我要的我,你想法把这笔款在公司财务上下帐。”在做帐时下成了卢光明借款80万元,实际上这80万元不是卢光明从诚德公司借的。

(12)杨瑞香证言,证明2011年5月初,卢光明的妻子找其,让老梁赶紧回来。她接着说:“还是那80万元的事,等老梁回来,你就让老梁说借给过张和平80万块钱,其中30万元是老梁的,剩下的50万元是我们家的,这样说老卢就没有事啦,老梁也没有事了。”其说:“你说的事我也不知道,我现在也不知道老梁的电话号码,我也联系不上他。”到2011年6月份,其丈夫梁士印因为给卢光明送钱的事被民权县检察院拘留了,卢光明的妻子又往其家打电话,还是其接的电话,她说:“你赶紧找人把老梁哥弄出来吧,在看守所老梁哥被人用皮带抽,扇耳光,受死了。”其问她,你听谁说的?她说:“小道消息。”当时其听了以后心里非常急,其确实害怕老梁在里面受罪。后来老梁被取保候审以后,他回到家给其说跟本没有挨打这回事,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他非常照顾,因为他胃不好,还经常给他买一些易消化的东西吃。根本不存在用皮带抽,扇耳光这回事。到那个时候其才知道卢光明的妻子打电话给其说的都是瞎话。

(13)吕政鑫证言,证明卢光明之妻牛君佩、妻弟牛长卫二人让帮忙找梁士印串证,让梁士印向办案部门说曾借给过张和平钱,其中有30万元系梁士印的钱,这样卢光明就没有事了。吕政鑫还证明到,当时联系到梁士印了,梁士印说,借给姓张的钱这个事他根本就不知道,这个证明他不出。

(14)周红敬证言,证明了80万元还房贷的经过。

(15)张家让证言,证明在2010年4-5月份,张和平在与其去神木的路上,张和平接到一个电话。张和平说是老卢的。张和平说:“卢总用钱嘞,让我给他准备点钱。”这是大概意思。

(16)祁永胜、毛小鹏证言,证明诚德公司一直往民权电厂供煤,卢光明让及时给诚德公司付煤款,不拖欠他的钱,每次都按他的指示办了。

(17)陶琨证言,证明一个叫程保军的人找其,让其向省检察院说,卢光明没有向张和平要80万元,这80万元是张和平借梁士印的,也没有买奔驰车,也没有假结婚,看能不能和他一块去省检察院说一些对卢光明有好处的话,对其有好处。最终其想到没有必要得罪程保军,就同意与他去省检察院做做样子。卢光明向张和平要80万元时,其不知道,在张和平和卢光明闹矛盾后,张和平给其提到过,卢光明从他那拿80万元,具体怎么回事,当时其也没有问。

(18)书证:①财务凭证、银行凭证、郑用红笔记本复印件,证明卢光明向张和平索要80万元的取款凭证、帐务及笔记本的记载。

②周金平于2010年4月27日在郑州如意快捷酒店住宿的登记记录。

③焦作诚德经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焦作诚德经贸有限公司与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的煤炭管理协议及供煤合同、国电民权电厂付款记录,证明张和平与国电民权电厂有供煤业往来。

④中国建设银行帐户明细、存款凭条、个人贷款还清证明,证明75万元存入周红敬帐户及周红敬还清个人房贷的事实。

⑤周红敬的购房合同、贷款抵押合同,证明周红敬购房贷款的事实。

⑥黄琨律师的情况说明,证明见过80万取款回单原件。

⑦2009年7月16日,李敏代李玉兰在中国建设银行济源西区支行取款50万,在中国农村信用社存款后向李学亮汇款50万的银行凭证。证明牛君佩当庭关于80万元的来源是虚假证言。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能够形成链条,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交的卢光明的讯问笔录、卢光明“关于我被诬告索贿一事的声明与请求”、律师会见笔录所证明的内容与其有罪供述相矛盾,且与其它有罪证据相矛盾。辩护人称卢光明的有罪供述系诱供、逼供所得,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梁士印证言及国电集团党组纪律检查组对梁士印谈话笔录所证明的内容系卢光明让其所作虚假证言,后来所作的有罪证言作出了合理解释,故本院对无罪证言不予采信。国电集团党组纪律检查组对张和平谈话笔录,张和平在庭审中及侦查阶段对此份谈话笔录作出了合理解释,本院不予采纳,陈建华讯问笔录内容与有罪证据并不矛盾反而印证了卢光明意欲掩盖索要80万的事实。(2010)商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并不能证明80万元是借款、还款或是索要。李玉兰中国建设银行存折、取款凭条、现金支付审批表、李玉兰身份证复印件、存款凭条、济源市公安局济水派出所济水社区警务队的证明以及牛君佩、牛力清、李元元、卢明亮、赵晓云等人证言证明50万元的来源情况相互矛盾,不客观,不真实,不予采信。王磊、陶琨、牛君佩、刘静、卢冠宇关于证明梁士印被刑讯逼供的证言与梁士印、杨瑞香证言相矛盾,不予采信。所申请的证人张和平、郑用红、郝从旭在庭审中所作证言系有罪指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采信。

2、2009年元月份,山西阳城华厦安装公司的黄燕林在向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催促结算工程款时,被告人卢光明拒不拨付工程款。后黄燕林向卢光明行贿价值116800元的欧米茄金手表一块,卢光明收受黄的金表后,为黄拨付了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卢光明的供述,山西阳城县华厦建筑安装公司的一个人,其印象中他曾给其送过一个小礼品,具体什么礼品其记不清啦,印象中是在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他去其办公室里,说给其带个小礼品。其说不行,你拿走,他把小礼品放下就走了。其当时没有在意,后来可能党培宾给其拿回家了。其一直没有看是什么东西,到现在其都不知道什么东西。那个人为了催要工程款,曾找过其两三次。2009年11月份,杨素萍来河南调研,其想起杨素萍的亲戚给其送过一个小礼品,其感觉不合适,其去了杨素萍住的郑州索菲特国际酒店房间内,给杨素萍一幅牡丹画。这幅画其买时9万多。当庭供述其没有收过黄燕林小礼品,以上有罪供述是在诱供、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

(2)黄燕林证言,证明2006年至2008年在国电民权公司以山西晋城阳城华厦建筑安装公司的名义干了1000余万元的工程,卢光明2008年11月份接任国电民权公司经理后,当时国电厂还欠其200多万元。当时其公司在国电民权发电公司负责人已经把办理付款手续申请都办齐了,电厂各部门负责人也签完字了,但还需要总经理卢光明签字后才能付款。多次催要卢光明以种种理由不给,还说“你天天干工程,你不知道潜规则吗?”。因急于过春节干活的工人要工资其在电厂的人被围回不来,其又没有现金发工资,其急于结算工程款,就将自己刷卡在北京王府井大街购买的价格为116800元的欧米茄手表于2009年元月份在卢光明办公室送给了卢光明。卢光明在收到手表看后,当时给其签字结算了100多万元的工程款。过了春节后,又付给了下余的工程款。并证明因为与其家属关系不好,所以跟杨素萍来往很少,送表的事跟杨没有关系。

(3)郭雄计证言,证明黄燕林用山西阳城华厦安装公司资质在国电民权电厂承揽了工程。

(4)赵全忠证言,证明了付工程款的程序。总经理签字后方能付款。黄燕林曾以山西阳城华厦公司名义在国电民权公司干工程,卢光明任经理后,曾对其安排过黄燕林的工程款暂缓支付,后来为什么支付自己不清楚。

(5)畅建设证言,证明付款程序为,由承建方找相关部门及领导签字后申请付款。2009年前其曾找卢光明签字,他说厂里没有钱,暂时不能付给,让其等着。工人天天跟着其。其给黄燕林打电话,黄燕林来后,如何找的卢光明不清楚了。

(6)韩修成、李静、钦培豪证言,在实际操作中有承建方拿着付款申请单找各部门负责人签字的情况。

(7)杨素萍证言,证明不知黄燕林在民权电厂承揽工程,谈不上与民权公司领导打招呼。在陪国电集团领导在河南调研期间,卢光明没有给过其字画。

(8)牛君佩证言,证明编号为1107150081486803的欧米茄手表是自己在北京王府井购买的。

(9)鉴定结论,证明该表经中国商业联合会钟表质量检测中心鉴定为瑞士产镶钻欧米茄表。

(10)书证:

①卢光明家的搜查录像、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卢光明家保险柜中搜出编号为1107150081486803号的欧米茄手表一块。

②表盒内购表销售专用票一份,显示价格为116800元。购表时间为2009年1月3号,地点为北京王府井大街186号。北京福隆基业商贸公司证明证实该表为该公司所售,交易方式为刷卡消费,金额为116800元。该公司地址为王府井大街186号,公司商户号为102020001170005.pos机号为02000117。

③中国银联北京分公司证明,商户号为102020001170005.pos机号为02000117的商户2009年1月3号交易金额116800元,对方卡号为4340610300016661;工行北京分行、工行牡丹卡中心证明北京福隆基业商贸的商户号,pos机安装地址、刷卡消费金额、对方卡号与北京银联公司,福隆基业公司的证明相互印证;山西晋城市建设银行证明4341610300016661银行卡的开卡人为晋城市人黄燕林。该卡的消费记录显示2009年1月3日刷卡消费116800元。

④国电民权公司与山西阳城华厦建筑安装公司所签订的合同,证明双方的业务关系。

⑤卢光明签批付给黄燕林的付款凭证,证明2009年1月20日签字拨款情况。

(11)物证:编号为1107150081486803号的欧米茄手表一块。

以上证据除被告人卢光明的无罪辩解外,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交的被告人卢光明的会见笔录及原审庭审笔录被告人的供述部分与其它证据相矛盾,不客观,不真实,不予采信。

3、2009年11月份,被告人卢光明利用职务便利,向国电民权公司供煤的运输商付培西索要价值5万元的郑州大浪淘沙洗浴中心洗浴卡一张,用于个人消费。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卢光明的供述,证明2009年冬天,付培西在郑州大浪淘沙洗浴中心给其办了一张洗浴卡,同时付培西给其5万元的发票。其把卡放在大浪淘沙洗浴中心了,来客人洗澡吃饭,包括按摩消费了。当庭辩解此卡是用字画与付培西交换的。字画代付培西送给武豫鲁了。

(2)证人付培西证言,证明2008年8月份,其借用宁陵县仟喜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的资质和民权电厂签订有供煤合同,直到2010年4-5月份,不再往电厂送煤,主要负责往电厂运输煤炭,电厂按每吨80元左右给其运费。其经常与卢光明一块去未来路与纬五路交叉口的大浪淘沙洗澡,一次洗澡中间,卢光明向其提出:“大浪淘沙条件不错,我经常来,你给我办个VIP卡吧。”其随即同意啦。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卢光明给其打电话让其去洗澡,其就去了大浪淘沙。其到收银台以刷卡的方式办了一张5万元的VIP卡,并开具了5万元的发票。其把办好的洗浴卡及发票交给了卢光明,当时他没有说啥就接住啦。因为其是往电厂送煤的供煤商和替电厂运输煤炭,其需要他的帮助,如果其不给他办卡,其害怕得罪他,对其以后往电厂送煤没好处。后来到新疆拉了4000吨煤送到了民权电厂。其平时往电厂运输煤炭的运费,也都及时给其付了,没有拖欠过其的运费。另证明其与义马集团没有任何业务上的往来,也不认识武豫鲁。

(3)武豫鲁证言,证明在2009年的一天,其和卢光明、一个叫小付的在郑州皇宫大酒店吃饭,在吃饭中间,卢光明给其一幅百虎图。其和卢光明只是礼节性的吃饭,卢光明不会因为小付的事找其帮忙,其公司也不会与个体煤贩子发生任何业务关系。

(4)书证,大浪淘沙酒店服务有限公司洗浴卡一张、消费记录一份、该公司证明一份。证实2009年11月20日付培西办理了价值5万元的洗浴卡,密码为6111(卢光明的手机号码后四位数),证实此卡一直由卢光明使用。付培西在郑州市农村信用社银行卡2009年11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的交易明细,证实了付培西购买洗浴卡的刷卡5万元的记录。

(5)物证:大浪淘沙酒店服务有限公司洗浴卡一张。

以上证据除卢光明的解释外,确实充分。    

辩护人提交的被告人卢光明第四次供述、卢光明的补充材料、武豫鲁的证言不能证明洗浴卡系卢光明用送给武豫鲁的字画进行交换的。

<二>贪污罪

1、2009年11月份,被告人卢光明向运输商付培西索要价值5万元洗浴卡一张后,在2010年元月份,卢光明将付培西办理的5万元人民币洗浴卡的发票,通过国电民权发电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王超,在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财务上报销后,将5万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卢光明的供述,其印象中王超把这5万元的发票报销后,其给他说把钱给付培西,如果没有给付培西,钱就是给其了。当庭辩解此卡用于公务消费了。

(2)证人付培西的证言,证明将5万元发票给了卢光明。

(3)王超证言,证明在2010年1月份,卢光明给过其5万元郑州市大浪淘沙发票,报销后的5万交给卢光明了。

(4)书证,5万元人民币洗浴卡发票在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报销的记账凭证。

以上证据除卢光明的当庭辩解外,确实充分。

辩护人所提交的郑州市大浪淘沙消费清单不能证明卢光明用于公务消费,其辩护意见和卢光明的辩解,不予采信。

2、2009年,商丘市政府奖励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2008年度优秀工程奖20万元人民币。按文件规定应奖给原法人10万元人民币和工程建设有功人员。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管浩然将剩余的10万元人民币从商丘市政府领取后,分两次把10万元人民币奖金交给被告人卢光明,卢光明将其中的4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卢光明的供述,证明管浩然领取后把4-5万元交给其啦。在2010年春节,在其办公室其就发给杨浩5万元,发给韩修成不是2万元,就是3万元。卢光明当庭供述指控的4万元发给了杨浩2万、韩修成1万、赵全中1万元。

(2)证人韩修成证言,证明第一次是在2010年春节前,听卢光明说商丘市政府奖励公司领导班子20万元,当时有卢光明、杨浩和其研究的分配方案,经办是刘建军,是由卢光明安排,其通知刘建军经办,发给其的5万元是刘建军送到其办公室的,第二次是在2011年春节前,不是腊月二十九就是腊月三十,在杨浩办公室,卢光明发给其1万元。在卢光明办公室套间里面,卢光明没有给过其钱。

(3)杨浩证言,证明第一次是在2010年春节前,发给其的8万元是刘建军送到其办公室的,第二次是在2011年春节前,不是腊月二十九就是腊月三十,在其办公室,卢光明把韩修成叫过来,卢光明发给其1万元,说是县政府奖励的钱。在卢光明办公室套间里面,卢光明没有给过其钱。

(4)管浩然证言,证明在2010年2月份,其接到商丘市政府重点项目办公室的贺红光电话说:“你们公司有一笔10万元奖金需要来人到商丘市政府重点项目办公室领取。”并让其带上公司的介绍信和身份证复印件。然后,其给卢光明总经理打电话汇报了此事,卢光明当时让其负责领取这笔钱。第二天上午,其带着总经部的张瑞瑞和一名司机开车一起到商丘市政府重点项目办公室领取了10万元。然后其给卢总(卢光明)汇报说:“钱我领回来了。”他让其把钱先放其那里,保管好。过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大约是在4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其在办公室,卢总给其打电话说:“把那10个(他指的就是这10万元奖金)分成每份1万元,用信封装好,送到郑州东办事处(其公司的办事处)乾坤花园门口。”但是,卢总给其打电话时其把10个,听成4个了。然后其从那10万元的奖金里面拿出4万元,分成4份,每份1万元装到信封里面,再把这4万元装到兰色的会议用的袋子里面了,装完钱之后,其就和厂里的司机韩传阳开了一个桑塔纳车就去郑州了。到郑州后,把4万元交给卢光明了。后来又间隔了一个月的时间,具体时间其记清不楚了,卢光明当时回厂里上班,其发短信告诉他,要将下余的6万元钱给他放在他的车上,他没有回短信。其就和小党联系,小党说卢总的车在办公楼前停着,其和小党联系之后,其就把将下余的6万元钱用公司的文件袋装好放在卢总的车后排座的两座位间的扶手边上了,其对卢总的司机小党说,这东西放在车上了,卢总知道的。

(5)党培宾证言,证明2011年前,管浩然将6万元放在车里的事实,与管浩然证言相印证。

(6)韩传洋证言,证明2010年3-4月份,与管浩然一块去郑州的事实。

(7)书证,商丘市政府文件、中共民权县委员会文件、证明、财务凭证、奖金领取表等。证明了管浩然领取10万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卢光明的辩解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三>行贿罪

2011年6月份,被告人卢光明因涉嫌受贿犯罪在民权县看守所羁押期间,通过同监室在押人员陈建华(已判刑)串通,意图让民权县看守所狱医郝从旭(已判刑)往外为其传递信息。因此卢光明安排其家人牛长伟、牛君佩向郝丛旭行贿5.97万元,郝从旭因此为卢光明传递了案件信息。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卢光明的供述,供述了在民权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写了一张便条,意思是:关于借给张和平的80万元,是其和梁士印共同借给张和平的,当时梁士印在场,并且以梁士印的名义借的,给去人费用6万元。这张纸条丢失了。在5月底的时候,其和陈建华一块议论其的案件,过两天,陈建华让其写个条上,把电话号码写上,交给陈建华了。过一个星期左右,陈建华口头对其说,取保候审的事外面的人正办着哩。当庭供述其没有让陈建华传递80万元的事,陈建华传递给郝从旭的纸条不是其写的,其只写了一张6万元的纸条,说是让律师取保的事。

(2)证人郝丛旭证言,证明2011年5、6月份,卢光明调到20号监舍,陈建华也在20号监舍,陈建华让其往外捎信。陈建华说:“我的朋友现在出到5万元,你干不干。”后来其同意了。隔有一天,其又去20号监舍发放药品,陈建华给其一个纸条,其回到医务室一看,上面写了一个手机号码,纸条上还写着:让一个姓郝的女的走远点,想尽一切办法,抓紧时间救我,给送信的人6万元钱。署名不是卢就是光明俩字。其把这张纸条上写有让姓郝的走远点单独撕下来啦。第二天,其在东方超市附近的公用电话试试这个纸条上的手机号码是否能打通,是个女的接的电话。后又给卢光明的媳妇打通电话说:“卢让我给你捎一张纸条,你来民权一趟吧。”隔有一天,其与他们在民权公疗医院门口见的面,经介绍,女的是卢光明的媳妇,男的是卢光明的内弟。其把纸条让他们看啦,其把其撕下来写有让姓郝的女的走远点单独让卢光明的内弟看了。卢光明的媳妇交给其她写好的一个纸条。她只给其1万块钱。卢光明的内弟给其一个新号码。过一天,其去看守所上班,照常发药,其对陈建华说,他们不够意思,只给1万元。陈建华说:“我再让卢光明写个条,把剩下的钱给你。”陈建华又交给其一张纸条,上面写着,做人要守信用,把剩下的钱给他。隔有一天,卢光明的内弟自己过来了,其与他们约好在公疗门口见的面,他把钱交给了其,说这是给你的钱,老卢叫给你就给你吧。让其给卢光明捎一封信,上面写的意思是欠一个姓梁的人钱,已经还他一部分了。钱回去一查是5万元。又过两天,陈建华又给其一张纸条,上面写着现在案件到什么地步啦,外面现在啥情况。第二天,其跟卢光明的内弟见面,纸条让看了。他让其往里送一张纸条,上面写的关于案件的内容,其记得有一句写的是你在里面啥都不要说。后又证明到第二张纸条的内容有40万、30万、10万的字样,最终意思是卢光明拿人家钱了,还欠人家10万元,卢光明让家人替他赶紧还了。

(3)陈建华证言,证明2011年5月份,卢光明和其关押在20号,他想往家里捎信,愿意出1万元,其给郝从旭说了,郝说少不干,卢光明愿意出2万元,郝从旭还不干,其就问他要多少,郝从旭伸出一只手比划说5万元。卢光明同意。但要求传出信息给2万,传进来给3万元,并答应给其1万元。其给郝从旭说了,他同意。后来传信息的经过同郝从旭证言。

(4)陈建平、卞耐阁证言,证明陈建华趁外出看病时让陈建平给卢光明的内弟牛长伟捎信,看守所的一个人两次给陈建平7500元。

(5)吴占亚证言,证明了卢光明通过陈建华让郝从旭给家人捎信。

(6)刘东明证言,证明卢光明找其往外传纸条,传出去给其4000元,并写一个纸条让其往外传,结果其家人没有来会见没有传成,把纸条还给了卢光明。卢光明又找陈建华往外传纸条,一开始说给陈建华4000元,后来涨到1万元。陈建华找郝从旭商量几次。陈建华对其说:“卢光明让我给郝从旭1万元,郝从旭不同意,郝从旭胃口比较大,他要4、5万元。”

(7)牛长卫(伟)证言及牛长卫(伟)的辩认笔录,证明2011年5月份的一天,这个人约其与其姐在民权见面,他从鞋子里拿出一张纸条交给其姐看了,然后他又从口袋里掏出一个小纸条交给了其,上面写的好像是叫郝亚粉走开。其姐把那个纸条让其看了,上面写的好像一是想念家里人,二是想取保,三是卢光明在看守所生活不是很好,让家里人给送信的人钱。这个人说需5-6万元。后证明了给郝从旭钱的经过。

(8)牛君佩证言,同牛长卫证言。

(9)马勇、杜法宏证言、民权县看守所证明,证明郝从旭系民权县看守所聘用的狱医,岗位职责是负责所内在押人员巡诊治疗,和另一名狱医4小时轮流在所内值班。

(10)书证:①刑事判决书,证明郝从旭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陈建华介绍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②陈建华给其哥陈建平写的纸条,内容为“二哥,长伟要是给你钱,不管多少你都要,上次那钱挣他的,我故意到医院看病,目的就是帮他们送信。。。。”

③郝从旭给陈建华钱的记录:证明郝从旭所收赃款的去向。

以上证据除卢光明的辩解外,确实充分。

辩护人提交的马勇、杜法宏证言、民权县看守所证明及郝从旭当庭证言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并不矛盾,郝从旭虽是民权县看守所聘用人员,其在民权县看守所从事的是公务管理活动,其利用巡诊的职务便利,收受在押人员家属的财物,并为在押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四>私分国有资产罪

2010年初春节前,被告人卢光明违反国家规定,让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工程部主任刘建军从公司财务以借备用金的名义借款42.9万元人民币,将此款发放给国电民权公司领导班子及中层领导。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卢光明的供述,2009年7、8月份,有一次其到省国电去,在朱国庆办公室,说商丘市政府奖励的10万元,给其他班子成员发了,后来朱国庆说,不光班子成员发,下面的同志也很辛苦,你们回去后给大家发点奖励。其从省公司回来后,就和班子成员商量给领导班子,中层正副职发奖金的事。当时定的标准是领导班子成员王富科、韩修成、杨浩和其发多少我记不清啦,中层正职每人8000元,副职每人5000元,副总师每人1万元,班子成员奖金高于副总师,公司副总应该是2万元,公司正职3万元,杨浩来的早,给他定的是5万元。

(2)王富科证言,证明在2010年2月份发给其2万元,当时在会议室开领导班子会的时候,卢光明说:“商丘市政府发给我们公司20万元的优质工程奖,咱们也不入账了,作为奖金发给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具体每人发多少不要相互打听,给你们多少是多少,大家不要互相计较,也不造册了。”后来,卢光明就委派刘建军将每个人发多少钱,由刘建军负责一一送到每个人手里,其记得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刘建军把2万块钱送到其住的宿舍,说是卢总发给的奖金,当时也没有让其签字和办啥手续。

(3)刘建军证言,证明2009年下半年,卢光明在办公室给其说:“你准备点费用,大家都很辛苦,今年底给大家发些奖金,你想办法在财务上借点钱。”卢光明给其说过以后,因为其事情多,其就安排其生技科的王雅宁陆陆续续到财务室打借款单拿钱,其安排她每次借款不要太多,大概都是一、二万至十来万不等,不会超过二十万元。她把钱从财务室拿过来以后,其跟她要过来,其就把钱放到宿舍,如果当时公司用钱时其也可能从这些钱里面拿出来用,然后在公司财务上再报账把钱报出来,借出来的钱其都是滚动着使用的。到春节前王雅宁从公司财务上借的款大概有20多万元左右。大约在2010年2月份或是1月底的时候,快到春节时候,主管领导韩修成副总把其叫到他办公室说:“今年春节给大家发点奖金,我给你说一下发放标准”。其当时考虑这可能是卢总和厂领导班子开过班子会研究好了的。韩修成对其说:“卢总(卢光明)和我的是5万元、杨总(杨浩)8万元、王总(王富科)2万元、还有以前从民权调走的苗永旗副总、钦培豪副总、杨小平副总每人1万元,副总工程师和副总经济师每人1万元,科室主任每人8000元,副主任每人5000,另外管浩然总经部主任助理3000元”。 其说:“我知道了,我回去制作个表,开始发放。”韩总给我说过后,其当时准备的备用金还差点,其就又让王雅宁在财务上借点款借了20多万元钱。然后回到办公室按照韩修成副总给其说的标准制作了一张表格,又过了2、3天,卢光明给其打电话说:“总经部的秘书王超比较辛苦,你也给他发3000块钱。”然后,其重新制作了一张表格,把王超加上了,计算后总额是429000元。表格制作好后,其就开始发钱,其记得杨浩书记和王富科书记的钱,是到他们住的公司宿舍里,把钱直接递到他们手里了。卢光明和韩修成副总的钱其现在记不清是在什么地方给他们,他俩的钱是其送给他们的现金,可能是把钱送到他俩的办公室了。其发的钱都是现金。其对韩修成说啦是从公司财务部借的备用金发的。是其安排王雅宁从财务上打条借的备用金,都是让她以各种名义如会议费的名义打条借的。她把钱借出来之后,把钱交给其啦。

  (4)韩修成证言,证明2010年农历春节前没几天,具体日期其记不准了,卢光明把其叫到他办公室,其到卢光明办公室的时候,杨浩都已经在卢光明办公室了,卢光明对其说:“商丘市政府奖励我们电厂20万元,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辛苦一年了,也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厂里面给大家表示一下,发点奖金,给大家鼓鼓劲。”然后其三人就讨论一下具体发奖金的标准,讨论的结果是其和卢光明每人5万元,王福科来的晚给他2万(当时丁茂盛还没调过来,赵全忠还没进班子),杨浩来的早给他8万元,中层正职每人8000元,中层副职每人5000元、3000元,副总工程师每人10000元,然后卢光明说:商丘市政府奖励的这笔钱不够发奖金,不够的部分叫生产技术部主任刘建军去借点钱,让其去安排刘建军办这个事。商量完之后,其把刘建军叫到办公室,给刘建军说:“过年准备给大家发点奖金,我和卢总、杨书记商量好分配方案了,我给你说一下分配方案,我和卢光明每人5万元,杨浩8万元,中层正职是8000元,中层副职是5000元、3000元的,副总工程师是10000元。”其让刘建军按照这个方案把需要发放奖金的人员名单、发放钱数制作成表格,并按照这个标准去发放奖金,其又给刘建军说:“这是领导班子研究好的方案,卢总让你去财务上去借钱,具体这个钱怎么借你再去问一下卢总。”关于商丘市政府的20万元奖金的事其没有给刘建军说。刘建军安排他们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务上借的备用金,填写有各种名目的费用的备用金的单子,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完字后,其再在借条上签字,其签完后,卢光明再签字。发奖金的的钱,也不是一次性在财务上借的钱,财务上规定借钱不能超过二十万元。发奖金的钱分几次借的钱,其记不清了。平时,刘建军他们部门也借备用金,在其安排刘建军发奖金的时候,他的手里还有平时借的备用金没有用,具体有多少其不清楚。后来他又让其签字借了一部分备用金,具体借了多少记不清了。

(5)杨浩证言,证明内容同韩修成。

(6)王雅宁证言,经手向财务部门借款599000元,已冲抵217349,还有381651交给刘建军了。

(7)祁永胜、毛小鹏、杨小平、王雪松、张玉建证言,证明了2010年春节前发钱的经过。

(8)冯明君、陈春云证言,证明刘建军让王雅宁以借备用金的方法,从财务上发的这个奖金。平时单位的工资及相关补助由人资部负责。工资及福利费发放应在职工工资薪酬科目核算、月底结算至生产成本至发电成本至职工薪酬科目。

(9)朱国庆证言,证明奖励有功人员的10万元建议卢光明让其根据工程建设中贡献大小给予有关人员发放,后来如何发放的不知情。2008年11份调离国电民权公司后,该公司给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及职工发放钱物等问题,没有专人给其汇报过,其只要求按规定执行,下属各单位员工工资、奖金发放必须控制在下达的工资总额以内,不能超发。

(10)书证:①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发放情况统计表、备用金说明、财务凭证,证明了资金发放情况及王雅宁借备用金的数额,与刘建军、韩修成证言一致。

②《关于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国电河南电力有限公司文件》等,证明了国电企业工资及奖励制度。

③干部简历、国电集团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登记信息,证明了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的性质及被告人卢光明是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于1963年11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辩护人申请的证人刘建军,在庭审中已证明所发42.9万奖金系被告人卢光明安排,并与其它证据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光明利用担任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向与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人员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96.68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在10年以上量刑;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在5年以上量刑;被告人卢光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5.9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在5年以下量刑;被告人卢光明身为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违法国家规定及公司财务管理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42.9万元给个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应在3年以上7年以下量刑,对被告人卢光明应数罪并罚。关于奥迪车的差价指控及私分国有资产第2起犯罪事实,原审中没有认定,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该2起犯罪事实的指控仍不认定。关于被告人卢光明无罪的辩解与辩护人发表的构不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光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没收财产5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2031年4月20日止)。  

二、被告人卢光明受贿、贪污违法所得一切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徐怀钦

                                             审判员   王利双

                                             审判员   王雪峰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门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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