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德利盗窃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8 20:43:56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刑初字第41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德利(又名罗德利),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尉氏县。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0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德利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被告人陈德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陈德利在民权县火车站广场东南角包箱店内买包时,趁营业员不备之机,将放在柜台上的“魅族”牌手机偷走,价值1430元。案发后手机被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吴x的陈述,证人任xx、陈xx等人的证言,赃物估价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购物凭证,领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德利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德利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8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利双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雪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