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秋实妨害公务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8 20:35:51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刑初字第104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秋实,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秋实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花梅、被告人冯秋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冯秋实在民权县野岗乡彭庙村与赵栋梁发生口角,并砸坏赵栋梁的汽车,野岗派出所接警后赶到现场,因未调解成,让双方当事人去派出所接受询问,被告人冯秋实不但不配合民警,还谩骂、殴打民警,妨害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恶劣影响。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栋梁、何士班、赵国林、刘连英、邓银、于海洋、于少华、李贵辉、吴金的证言、鉴定意见、伤情照片、价格鉴定结论、谅解书、协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秋实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秋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秋实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怀钦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雪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