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加春故意伤害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8 20:31:28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刑初字第93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加春,男,1960年9月14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加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史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加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6月10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朱加春因琐事与本村村民发生争吵,后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朱加春用铁锨将朱运堂的鼻部捣伤,又用铁锨将朱运堂的头面部砸伤,致朱运堂的头部损伤及鼻骨骨折,经鉴定朱运堂的头面部损伤已构成轻伤。民事部分己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运堂的陈述、证人朱合堂、朱亚文、朱士闯的证言、同案张玉芹的供述、伤情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协议书、凉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加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加春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凉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加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怀钦
二○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雪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