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东亚盗窃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8 20:23:44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少刑初字第33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东亚(又名李健),男,1981年1月6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2)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东亚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娟、田东风、被告人李东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李东亚在民权县程庄镇谢庄村委,翻墙跳入闫德福家中,盗窃百盛源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250元,联想牌液晶显示器一台,经鉴定:价值950元。共计价值3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建方、李聚林、皇甫改、冷洪旗、郑金龙的证言、辩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东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东亚自愿认罪,主动退还部分赃物,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东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13年7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彭宗国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 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