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付兵故意伤害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8 20:37:17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刑初字第108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付兵,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124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李付兵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东风、被告人李付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3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付兵因院子出路问题与本村村民李维超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到李维超家后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付兵将李维超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2013年5月15日,被告人李付兵与李维超达成了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维超的陈述、证人李维现、段建立、李孝山的证言、鉴定意见及诊断证明、伤情照片、公证书、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付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付兵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凉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付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怀钦
二○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 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