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侯彦海诉被告吴红艳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8 16:24:28 |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杞民初字第1200号 |
原告侯彦海,男,1968年1月23日生。 被告吴红艳,女,1966年9月13日生。 原告侯彦海诉被告吴红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彦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红艳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 2011年4月28日在杞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同居生活,被告是再婚,带一个儿子。婚后在一起生活仅半年时间被告就出走,至今也没有回来,我外出找被告也没有找到,我们的关系已是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再婚,原、被告于2011年4月28日在杞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同居生活。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自2011年10月被告私自外出至今未归,经原告寻找被告,没有音信。原告起诉后,本院于2013年4月21日发出公告,被告未按规定时间内到庭应诉。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本院调查侯**的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11年被告私自外出至今未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侯彦海与被告吴红艳的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峰 审 判 员 孙长青 陪 审 员 张党振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海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