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8 16:32:52 |
| 山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山刑初字第00035号 |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焦作市东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东方红广场东巷干休所院内,法定代表人系魏东。 诉讼代表人王银玲,女,1963年12月16日出生,回族,大专毕业,系焦作市东鹏贸易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人魏东,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大专毕业,焦作市东鹏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于2012年1月1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2)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焦作市东鹏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魏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顿艳娜、代检察员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焦作市东鹏贸易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王银玲、被告人魏东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份至2011年4月份,被告人魏东在任焦作市东鹏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因其公司购买的煤炭供货人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魏东为了公司正常经营便与焦作市吉峰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战全(另案处理)联系,商定支付给李战全开票总金额10.5%的开票费用后,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由李战全从焦作市吉峰商贸有限公司向焦作市东鹏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金额5714006.57元,税额971380.93元,价税合计668587.50元。其中税款已抵扣。现被告人魏东已将971380.93税款补缴完毕。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提交了身份证明、发破案经过、税款抵扣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战全等人证言、被告人魏东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认为,被告单位焦作市东鹏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魏东为该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东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焦作市东鹏贸易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王银玲对起诉书指控其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魏东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份至2011年4月份,被告人魏东在任焦作市东鹏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因其公司购买的煤炭供货人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魏东为了公司正常经营便与焦作市吉峰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战全(另案处理)联系,商定支付给李战全开票总金额10.5%的开票费用后,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由李战全从焦作市吉峰商贸有限公司向焦作市东鹏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金额5714006.57元,税额971380.93元,价税合计668587.50元。其中税款已抵扣。现被告人魏东已将971380.93税款补缴完毕。 另查明,被告人魏东于2012年1月10日到焦作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从焦作市吉峰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焦作市东鹏贸易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王银玲、被告人魏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占全、姬景花、姬玉梅、曹英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说明、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焦作市山阳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焦作市东鹏贸易有限公司取得焦作市吉峰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清册,焦作市吉峰商贸有限公司变更为焦作市天道物资有限公司的注册信息、焦作市天道物资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收据(均为复印件),焦作市东鹏贸易有限公司的记账凭证、发票凭证,被告人魏东的身份证明,焦作市公安局非税收入票据及缴款书(税款补缴)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焦作市东鹏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魏东为该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魏东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东已将税款全部补缴,且悔罪态度较好,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焦作市东鹏贸易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20万元人民币。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魏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赵继林 审判员 王勇 人民陪审员 路莹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海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