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新迎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8 16:37:50 |
| 山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山刑初字第00225号 |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新迎,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5月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5月16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3年5月1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3)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新迎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新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徐新迎利用在焦作市塔南路大地装饰公司干装修之机将光大银行寄给被害人杨双平的装有信用卡的信封撕开,将信用卡副卡偷走。2013年2月23日徐新迎用杨双平的手机,将杨双平的副卡开通并设置了密码。2013年2月27日10时许,徐新迎在武陟县城内通过小广告找到王秋成,通过王秋成注册的武陟县昊升橡胶制品厂POS机将杨双平光大银行信用卡副卡内的14920元钱刷走。 被告人徐新迎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徐新迎利用在焦作市塔南路大地装饰公司干装修之机将光大银行寄给被害人杨双平的装有信用卡的信封撕开,将信用卡副卡偷走。2013年2月23日徐新迎用杨双平的手机,将杨双平的副卡开通并设置了密码。2013年2月27日10时许,徐新迎在武陟县城内通过小广告找到王秋成,通过王秋成注册的武陟县昊升橡胶制品厂POS机将杨双平光大银行信用卡副卡内的14920元钱刷走。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徐新迎家属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新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双平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苑二建、王秋成、徐海珍、闫永刚、徐四星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的手机通话记录,光大银行开卡通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刷卡凭条,POS机刷卡交易记录,被告人徐新迎的户籍信息,被害人杨双平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新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新迎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新迎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新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5月7日起至2014年7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勇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路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