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钱文安与周凯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8 16:13:40 |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杞民初字第1388号 |
原告钱文安,男,1968年6月15日生。 被告周凯,男,1947年12月19日生。 原告与被告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文安、被告周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南北邻居,原告居北,被告居南。原告在自己院的东南角建有一个厕所,已经数十年。2010年被告将其堂屋翻建成南屋,其房北留约3米的院。2011年被告将院墙扒掉,被告扒院时原告提出异议,被告称老墙破旧,重新垒垒,不料被告将老院墙扒掉后,拒绝重新垒上,由于被告扒掉我们两间的院墙,造成我家厕所裸漏无法正常使用,没有安全保障,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将其扒掉的院墙恢复原状。 被告辩称:院墙扒掉有一年了,该院墙是我家屋的原墙。我和家里人商量了,院子窄,无法垒。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居北,被告居南。原告的出路在其房屋后为东西方向的胡同,向西入南北水泥路。原告称被告在拆旧院墙时说先拆掉旧墙再垒新墙,扒掉的院墙也有我的老土墙,被告称老土墙根本就不存在。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称被告所扒掉的院墙也有自己的老土墙,应当而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拆除自己的院墙,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如因此造成原告厕所裸漏,原告可在自己的宅基上进行修复。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把院墙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钱文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钱文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明阳 审 判 员 刘献和 审 判 员 万朝阳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吉米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