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建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8 16:11:25 |
| 山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山刑初字第00238号 |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建,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小学肄业,无业。1999年9月25日至1999年10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焦作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强制戒毒;2013年2月26日至2013年3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强制戒毒。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3月2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5月3日经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5月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3)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建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丹、代检察员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2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孙建伙同“刚旦”(另案处理)窜至焦作市山阳区欧凯龙农行附近用随身携带的镊子将被害人王平上衣口袋装的诺基亚手机车盗走,后行至焦作市山阳区老山阳商城东北角又欲盗窃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该诺基亚牌手机价值13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平的报案材料和陈述,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证明二份、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孙建的身份证明,焦作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出具的强制戒毒证明,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山价证鉴(2013)03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建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3月28日起至2013年8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继林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路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