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岑志红诉被告吕宏伟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8 15:16:26 |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杞民初字第487号 |
原告岑志红,女,1980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家忠,男,河南众志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吕宏伟,男,1977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岑志红诉被告吕宏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岑志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家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宏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在2011年底跑公交车时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于2012年5月30日在杞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双方经常生气和吵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底在杞县跑公交车时认识,后同居生活。并于2012年5月3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已两年多,双方偶尔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被告双方以不离婚为宜,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岑志红要求解除与被告吕宏伟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聂文民 审 判 员 王洪波 审 判 员 周景喜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子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