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原告姚依冉与被告卢爱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8 15:08:57 |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济民一初字第60号 |
原告姚依冉,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王红梅,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爱民,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姚依冉与被告卢爱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告向被告卢爱民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依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红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爱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依冉诉称: 原被告于2006年11月29日结婚,2007生一女儿,取名姚怡辰,在女儿8个月大时,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姚怡辰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3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 被告卢爱民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姚依冉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2、济源市轵城镇翟庄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结婚后生有一女儿姚怡辰。 3、济源市大峪镇小横岭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与原告分居已满四年。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姚依冉提供的证据,本院均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诉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1月29日领取了结婚证,2007年9月21日生育女儿姚怡辰。2008年开始被告未回家探望过父亲及其他亲属,与妻子分居已达四年多,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自2008年至今,原被告未再同居生活,二人分居时间已满两年,依法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本案其它事实无法查清,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中暂不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姚依冉与被告卢爱民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60元,由原告姚依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向东 审 判 员 鲍东敏 审 判 员 田家恺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晶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