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向东诉李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8 14:40:52 |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杞民初字第819号 |
原告张向东,男,1987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亮,河南众志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瑞,女,1990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向东诉被告李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东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经媒人介绍订婚,同月十四日双方在县城见面,原告为被告购买2500元的手机一部,又买衣服花去2000元。十六日经媒人手送给被告彩礼款26000元及礼品折价2300元。订婚后双方一直无法建立起很好的感情,且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原告交往。2013年春节去被告家也不见被告,打电话也不接,经媒人联系仍无法联络。现在婚约已经无法维持,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31500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农历腊月初九经媒人张什锋、李霞夫妻二人介绍订婚,同月十六日经媒人手送给被告彩礼款26000元。订婚后双方很少交往,2013年春节原告去被告家,未见被告,电话也联系不上,遂提出解除婚约关系。 以上认定事实有原告陈述、媒人张什锋的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婚约时,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款数额较大,现婚约解除,被告依法应予适当返还,原告诉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向东彩礼款18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元,公告费300元,共计888元,原告张向东负担248元,被告李瑞负担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孝奇 审 判 员 李步俊 陪 审 员 张世方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华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