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李香梅诉被告毛双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8 14:48:55 |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杞民初字第1173号 |
原告李香梅,女,1982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孟蒙,杞县高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毛双建,男,1987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家忠,河南众志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李香梅诉被告毛双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香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孟蒙、被告毛双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家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确定恋爱关系,2008年正月十六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于2012年农历腊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女一子,长女名毛舒悦,次女名毛舒杰,一子名毛恒洋。原、被告由于婚前互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性格暴躁,屡次毒打原告,2009年将原告打的左眼视网膜脱落,2013年4月份将原告打的右眼视网膜脱落,原告的身心受到巨大的伤害。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毛舒悦、婚生子毛恒洋由原告抚养,婚生女毛舒杰由被告抚养,被告另行向原告支付一个孩子的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并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但相处了解时间较长,婚后夫妻感情还不错,且生育三个孩子。原告诉称的被告致其视网膜脱落的事纯属虚构。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 2008年正月十六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 2013年1月29日在杞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女一子,长女名毛舒悦,2007年1月26日生,次女名毛舒杰,2008年02月04日生,子名毛恒洋,2010年02月27日生,现均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原告在被告家的婚前个人财产有16条被子、6条单子。诉讼过程中原告称有共同财产存款6万元、共同债权5万元,原告未提供证据,被告也不予认可;原告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未提供证据,被告对此也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姻登记证明、证人李某某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已生育二女一子,婚后双方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未提供证据,被告也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香梅要求与被告毛双建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香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明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丹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