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郝纪宣诉韦红喜、韦广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8 14:27:21 |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杞民初字第778号 |
原告郝纪宣,曾用名郝纪业,男,1957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亮,杞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韦红喜,男,1973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韦广亮,男,1951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郝纪宣与被告韦红喜、韦广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纪宣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亮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秋,二被告在郑州马寨承包工地,原告系其雇佣工人,原告为二被告干了两个多月,折合工为66个工,除借支外,尚欠4210元。后经原告等工人每年去索要,二被告互相推脱至今未付,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工资计4210元。 被告韦红喜未答辩。 被告韦广亮辩称,韦红喜是包工头,本人在工地上做饭,只是替他找了九个工人,所欠工人工资应由被告韦红喜还。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同村村民。2010年秋,原告经本村村民杜祥伍介绍,跟随被告韦红喜在郑州市马寨村从事建筑工作,工程结束后经结算原告总计干了66个工,除去务工期间原告向被告韦红喜借支外,下欠原告工资4210元。2011年元月16日经被告韦广亮从工资底册摘抄,下欠原告工资4210元,欠款人为韦红喜,证明人为韦广亮。后经原告催要,被告韦红喜至今未给付。 以上认定事实有原告陈述,本院对杜祥伍和杜绪文的询问笔录及摘抄工资底册原件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跟随被告韦红喜务工,工程结束后被告欠原告工资4210元,有欠条为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依约支付原告工资,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清偿所欠工资,因杜祥伍和杜绪文的询问笔录上面显示二被告之间不是合伙关系,被告韦广亮只是跟随被告韦红喜务工,故该工资款应由被告韦红喜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韦红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郝纪宣工资计421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韦红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孝奇 审 判 员 李步俊 陪 审 员 张世方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华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