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国、秦念念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08 20:37
陈志国、秦念念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18 11:58:44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马刑初字第00075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志国,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于2013年5月1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5月29日被释放。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被告人秦念念,女,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于2013年5月1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5月29日被释放。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刑诉〔201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志国、秦念念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岳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志国、秦念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5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陈志国、秦念念夫妇在焦作市马村区鑫源商贸城门前摆地摊贩卖光盘,19时许,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民警当场查获,并收缴284张光盘。经鉴定,其中278张属于淫秽影像制品,3张无法读盘不能确定,3张属于三级影像制品。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均不持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国、秦念念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志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秦念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秦念念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志国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4年4月28日止)。

二、被告人秦念念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田英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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