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耍太平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8 10:58:24 |
|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马刑初字第00069号 |
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耍太平,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因抢劫于1989年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劳动教养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18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刑诉〔201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耍太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马村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岳蕊、张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耍太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4月2日14时许,被告人耍太平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马村区待王镇和谐小区19号楼下,因琐事与寇秀荣发生口角,后对寇秀荣进行殴打。经检测,耍太平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寇秀荣的陈述、证人李×、荆××、耍××、王××、李××、连××的证言、年龄证明、鉴定结论等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耍太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耍太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耍太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3年9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王 然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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