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留保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8 11:45:17 |
|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马刑初字第00083号 |
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留保,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6月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监视居住。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刑诉〔201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留保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秋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留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5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张留保因经济纠纷在焦煤集团小马村矿办公楼二楼将被害人范××打伤,致使范××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范××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3年6月15日,被告人张留保赔偿被害人范××10000元,并已得到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均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范××的陈述、证人崔××、李××的证言、年龄证明、鉴定结论等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留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留保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留保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张留保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留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王 然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芳 |
